台州学院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台学院发〔2014〕6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及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实验室人员要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杂物。同时应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第五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实验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六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须加强观察(一般需要每10-15分钟观察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向实验室主任和学院报批,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烘箱内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实验物品,应采用搪瓷、不锈钢、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特殊情况需加热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三章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

第十条 如确实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的,必须在使用场所存放灭火器、沙桶等灭火设施,严格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并向实验室主任和学院报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二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在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

第十四条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五章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要严格控制液体使用量,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电磁炉运行期间,须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使用时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六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电吹风、热风枪、微波炉、电磁炉、电烙铁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六章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八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各使用单位应检查加热设备的性能及安全状况并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并填写《台州学院加热设备工作状况确认表》递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加热设备最多可延长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