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国务院令)及《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台学院发〔201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气瓶的申购
第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本学期的实验用气瓶申购计划表,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到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方可购买。
第三条 气瓶应严格按计划购买,用多少买多少,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多余气瓶。
第四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六条 气瓶运输到校后,必须马上组织人员进行入校验收登记,检验合格后挂上使用状态标识,方可投入使用。要求瓶体完好且涂色清晰;钢印、警示标签、出厂合格证齐全,离定期检验至少半年以上;配套附件应按要求配置完整。
第三章气瓶的存放
第七条 气瓶的存放必须有固定装置,新购置的气瓶,必须及时按照规定安装钢瓶固定架或固定链。
第八条 气瓶要避免碰撞、腐蚀、烘烤和暴晒。
第九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按要求安放在专用场所,易燃和助燃气瓶确保安全距离,分开存放。
第十条 受射线照射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并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气瓶使用过程中,各使用单位必须落实使用管理登记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气瓶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气瓶的使用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按要求保证气瓶的余压。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气瓶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指导,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清楚地告诉学生,学生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五章气瓶的处置
第十六条 气瓶的报废、销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然后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遗弃、报废、销毁气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