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及《台州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储存保管、领取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课题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能划分
第三条 台州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按照一级风险管理。主要负责储存保管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和其他不受国家管控的化学品,由学院相关主管领导和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入学校保卫处监控。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要求和人员配置
第四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监控设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配备专(兼)职保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库房由学院派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不定期对库房内外进行巡查,确保库房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回来后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分级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和国家非管控药品购入后存放在院级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由学院负责储存保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一)剧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混放在一起。
(三)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必须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同时注意通风。
(四)严禁将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直接放在木质架上。
(五)严禁将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存放在室外。
(六)严禁将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七)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夏季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九)危险化学品库房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十)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发生。
(十一)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收、发与领用
第七条 库房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及账目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房时账物相符,手续齐全。
(一)对新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保管人员严格按采购计划及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库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必须二名保管人员同时在场检查验收)。
(二)危险化学品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领用发放事宜(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双人发放,双人领取制度执行)。发放危险化学品时,要做好发放领用登记工作,并由库房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字。
(三)库房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盘存和账目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收、发的手续资料齐全、完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课题组或个人教学科研实验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按相关规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到危险化学品库房领取。
(一)领用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存放的化学品,须在台州学院危化管理系统内申请领用,申请通过后指定2名具有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的老师联系专职管理人员出库,并完善相关领用登记手续。
(二)实验室领用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在学校危化管理系统申请回库,退还到危险化学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三)实验室领用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实验用途等。
第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领导同意,严禁转让或借用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第十条 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现过期或变质时,必须按照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送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学院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