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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院结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量:

为规范建筑工程学院新型材料与结构性能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结构实验室)的试验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结构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结构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安全意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条结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教师对于教学大纲中的本科生教学试验和研究生教学试验负有教学和安全的全部责任。对于科研项目和对外服务类项目的试验,项目负责人(包括研究生导师,以下同)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前应确认仪器的量程和精度,不得超载、超时。当出现不能确认的情况时,应及时请教相关设备的管理员。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有异常情况时,需立即停止实验,关闭电源和电闸,并及时报告结构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严禁私自处理电器故障或设备故障。

第四条使用大型或连续运转的设备,必须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条需要使用吊车(行车)、叉车等特种设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向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由实验室核查使用人的特种设备资格证书并安排使用时间,无资格证书而确实需要进行特种设备操作的,需要委托实验室负责人代为操作;如需使用搅拌机、切割机等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操作者必须在完全掌握机器的性能和实验方法后方能使用,整个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于违规操作者,实验室将给于严肃处理。

第六条结构实验室内所有的试验操作应至少二人(其中一人必须为指导教师或科研助手)以上在场,严禁单人进入结构实验室进行操作工作。

第七条进入结构实验室的实验人员着装要规范,进入试验区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穿戴与实验要求相适应的相关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短裤、裙装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结构实验室内禁止违章用电。严禁私自安装插座插头,临时使用的电缆盘应于当日操作后收起并拔掉插头,电闸下面禁放杂物。

第九条结构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教学或科研项目结束后,该项目剩余的构件或建筑材料必须全部清理出本实验室,并将本实验室环境和秩序恢复至该项目进入之前的状态,否则会影响项目负责人下次借用本实验室时的准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