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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课成绩考核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量:

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课成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加强实验课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考核细则的基础上, 特制订如下补充规定。

1、实验课成绩构成: 实验考核成绩=出勤成绩+预习成绩+操作成绩+原始数据记录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几个方面组成:

2、每项实验评定一个成绩。本门课程的全部实验结束后,评定出综合成绩,作为本门课程实验总成绩。

3、缺一项以上实验者,本门课程实验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因故缺席可申请补做。

4、无故缺席未参加实验者,申请补做同时要提交书面检讨书。其补做实验成绩最高只能评为及格。

5、实验报告抄袭者,实验要重做,接受批评教育后写出书面检讨书。其成绩最高只能评为及格。代替他人完成实验者,一经发现参照学生考试违纪处理。

6、本门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实验要重做。

7、不参加全部实验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已考试科目按零分计,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8、实验课成绩评定按考核成绩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或采用百分制。

9、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完成实验任务及实验技能水平提高情况和实验报告等进行综合考核,科学评定实验课成绩。考核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评定,由教研室按规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总成绩中。

10、对于个别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课程,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实施实验考核方式的改革,教师可根据各自实验教学的特点,从有利于激发学生实验兴趣,提高实验能力为目的,确定实验考核方式,建立多元实验考核办法,根据不同层次采取不同考核办法。

2006年4月5日

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