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若干规定
台学院建工发〔2012〕12号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我院良好的院风、教风和工作作风的形成,现根据《台州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台州学院排课及调课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重申、补充以下若干规定。
一、请假手续
全院教职工均须严格遵守考勤纪律,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上课或需要调休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离岗休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向相关领导进行口头请假,并须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不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二、调课、停课
1、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无突发事件,或事先未办理调课审批手续,任何人一律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2、任何课程的调课一律按《台州学院排课及调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申请手续,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3、任课教师需申请调课的,必须在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5:00前申请,以“谁主张,谁通知”的原则及时通知学生及教室管理部门。
4、一学期累计调课、停课次数不得超过 3次(不包括因公因病请假)。
5、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课,又未通知学生或相关部门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三、会议考勤
1、教职工不得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院会议、学术报告、集体活动等。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参加校和部门会议的,视为旷工。
2、教职工每学期因私请假学校及学院会议、学术报告、集体活动等不得超过2次,超过者,每次扣发津贴200元。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1:201212号_劳动纪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