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量:


为加强建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增强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台州学院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建工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准入培训与资格获得

第一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新入职的教工、本校研究生新生和本科生新生、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包括校企合作人员、外单位进修人员、其他临时外来人员等),均须接受学校和学院相关的通识性和专业性安全准入培训和考试。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且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条 对于使用特种设备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培训,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与资格证书相符的特种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其中在校本科生取得特种设备资格证书的,必须在指导老师或其科研助手的协助下方可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条 科研项目进入建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的审批流程见附图,参与科研项目的师生必须持有完整审批流程方能在预约时间内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外来设备或试剂耗材进入实验室前,需要征得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填写相应准入登记表、确定放置位置;对于管制药品,必须按照《建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申购/领用,并做好动态使用记录。

第五条 按本文件要求取得相应准入资格的任何人员、设备、化学试剂等不得进入实验室,否则后果自负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建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进入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准入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审核。各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负责做好本职责范围的准入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不得允许未获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违者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