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包括教学、科研、维修等方面使用的,既不属于固定资产,也不属于低值耐用品,单价在人民币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物资,具体分类如下:
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燃料、各种原料、试剂、计算机耗材等。
低值品: 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可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 指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两用、卫生用品:指既可在实验室用,又可在家庭用的物品,如洗衣粉、拖把等。
劳动保护用品:指工作服、手套、口罩、肥皂、毛巾等。
第四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分类参照《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院各实验室要遵照执行,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各实验室可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实验室应根据每学期的教学工作任务,以及实验室的储备数量,在认真核实每学期实用情况的基础上,在每学期未分类编制下学期购置计划。经过各部、系主任审批后,上报实验室管理部门。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查、分类、汇总后,再报请学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由采购人员组织进货或市场采购。
第七条物品进入实验室时,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的进口物品,各实验室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和数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八条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实验室物品实行定额储备制度。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各种物品必须设明细帐或领用登记薄,加强管理。实验室物品的保管应科学化,并做到定位存入、存入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并定期进行查对。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九条实验室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每学期要进行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薄记录。
第十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物品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自行设置帐卡、自行保管、分类正确、记录详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到实验室核对帐、物情况,做到帐、帐相符。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附件: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1.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1.1.黑色金属;包括各种钢材、管材等。
1.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1.3.煤炭及石油产品;
1.4.木材;
1.5.水泥;
1.6.化工原料及试剂;
1.7.建筑材料;包括砖、瓦、沙、石等。
2.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2.1.玻璃仪器及器皿;
2.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2.3.实验用小动物;
2.4.劳动保护用品;
2.5.三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卫生用具、医药材料等。
3.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3.1.值仪器、仪表、教具;
3.2.低值工具和量具;
3.3.低值文艺、体育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