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个部门、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实验用房使用者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氛围。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监管等。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领导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四)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

(六)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七)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

(八)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做好卫生和检查工作,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六)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者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要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健全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保管。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二级学院(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检查和督查。存放危险品等重点安全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等,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二)各二级学院(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落实责任并切实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可予以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学院或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取消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两年内申报职称、科研项目的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多次违规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因违反实验室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给以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