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材料、易耗品管理行为,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提高其利用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材料、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材料、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册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三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反对铺张浪费,自觉管好、用好各种材料、易耗品。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易耗品,为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的物资。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耐用品的物资。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
第五条 材料、易耗品的购置计划是采购供应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制订。计划要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合理确定用量、贮量,根据经费予以购置。
第六条材料、易耗品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购置方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材料、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报台州市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台州市财政局同意由我校自行采购的材料、易耗品,如采购批量材料、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使用单位参照《台州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台州市财政局同意由我校自行采购的少量材料、易耗品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材料、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易耗品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相关人员参与采购活动。采购的材料、易耗品,经管理员验收后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八条 教学、科研用材料、易耗品经费由使用单位从实验维持费、科研经费等项目中开支。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有一名管理员(可兼职),负责本单位的材料、易耗品领用与管理。使用单位应建有材料、易耗品登记账和领用登记账,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 材料、易耗品数量较多的单位要建立材料、易耗品仓库。库存物品按照“系列化、科学化、整洁化、定额化”进行管理,做到对物品分类编号、存放固定、排列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根据物品不同性能与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破坏等工作,严防损坏,变质和丢失。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材料、易耗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十二条 所购材料、易耗品中属于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应增加仪器设备的价值。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照《台州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库材料、易耗品的借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说明借用时间及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出借库内材料、易耗品。
第十四条 对外协作项目使用材料、易耗品必须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在项目结束后及时结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3〕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