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结构实验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6     浏览量:

为强化结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现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借用资质要求

凡借用结构实验室特种设备,须持有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不得替代安全作业人员证,下同)。

二、作业人员证获取要求

需在结构实验室开展科研等实验项目且需使用特种设备的教师,须提前报名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培训报名工作常年开放,具体考试安排如下:

  • 叉车作业人员证考试:每月组织一次

  • 起重机(电动单梁吊车)作业人员证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

    详情咨询:台州中奥特种设备培训吴老师,联系电话:15712676432

     结构实验室乐进发,联系电话:13757662707

三、特种设备操作规范

结构实验室内电动单梁吊车和电动叉车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未持有相应安全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借用或操作电动单梁吊车、电动叉车。

四、违规处理办法

1、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当场责令停工整改,并由项目负责人或课外实验指导教师签署停工整改通知书。

2、若因擅自无证操作特种设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课外实验指导教师须依照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五、持证人员职责范围

1、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持本人取得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操作对应种类的特种设备;若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可委托持有相应安全作业人员证的专任教师、实验员等具备资质的人员代为操作特种设备。

2、持有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的实验员或管理人员,其职责仅限于特种设备的管理、维护及实验室管理相关的使用操作,不包含教学或实验室管理以外的科研项目特种设备操作等劳务。若科研教师确有需要,须与持有相应安全作业人员证的实验员或管理人员协商一致后,方可聘请其为科研项目操作特种设备。

3、持有安全作业人员证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台州学院科研项目风险评估表》《建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登记表》,经结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审批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权限审批手续。特种设备使用过程须严格遵循《结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范。

六、实验试件就位作业要求

由于结构实验室内当前电动叉车性能有限,为保证人身安全及相关设备安全,实验试件在结构实验室组合式液压框架下方就位过程中,须联系校外规格合适的燃油叉车进入实验室,与实验室内特种设备配合使用,严禁仅使用实验室内特种设备完成实验试件就位工作。

附:特种设备资格证书项目代号

  •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项目代号 A

  • 电动单梁吊车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 Q2

  • 叉车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 N1

     

     

    台州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结构实验室

    2025 年 6 月 5 日